投资者教育案例汇编2025-001: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案例
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案例
某上市公司于2018年1月以现金185,000万元收购标的公司J公司100%的股权,J公司原股东、自然人A、B、C承诺标的公司2017-2020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500万元、17,000万元、20,000万元和23,000万元,累计不低于74,000万元,承诺期间前三年,J公司的实际净利润累计数不低于同期的承诺净利润累计数的百分之九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J公司2017-2020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57,641.09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截至业绩承诺期末,J公司减值额为57,436.89万元,自然人A、B、C分别应补偿30,758.95万元、25,302.31万元和1,375.62万元,经上市公司两次书面通知后仍未履行补偿义务。我所对三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案例启示:
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交易对方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标的资产作价具有重要影响。充分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是重组交易对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案中,重组交易对方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且涉及数额巨大,市场影响较为恶劣,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失信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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