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八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冯鹏先生为公司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任职资格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变更冯鹏先生为公司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吴立新 王建玲 洪 乐 何 萍 卫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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