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主体责任】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违反审查程序或者审查内容,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第八条【人员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做好本级公平竞争审查信息数据整合、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竞争倡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公平竞争理念,加强公平竞争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能力。
第十一条【总体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全面准确把握审查内容,科学评估有关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十六条【其他】在本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外,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含有其他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终止条件】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明确合理的政策措施实施期限和终止条件;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满足终止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机制】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负责机构和审查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审查行为。
第二十四条【会审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开展会审后,应当出具书面会审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在报送有关政策措施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和会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自我纠正】政策制定机关发现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清理机制】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建立定期清理机制,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除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四条【考核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行纪衔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八条【参照适用】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十九条【保密条款】第三方评估机构、利害关系人等对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细化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规则和工作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确定专门的审查机构,负责统一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将修订《条例》列入2023年总局立法工作计划,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推进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条例》分为总则、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监督保障、附则5章,共41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五)附则。主要规定了有关参照规定、保密要求、细化举措和实施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