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根据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实现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强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公司对《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重点对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及回避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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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文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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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实现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强化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实现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强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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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对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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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委员中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中应有1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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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一般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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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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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
第八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协调、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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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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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相关书面资料: |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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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与风险控制部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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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年报工作规程如下: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良好的沟通,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沟通记录;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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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于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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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删除);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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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会议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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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部部长、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长列席会议。 |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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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审计与风险控制部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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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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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认为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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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
第二十七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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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删除)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要求对公司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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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