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实现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强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中应有1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一般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协调、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指导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实施,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风险管理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与风险控制部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良好的沟通,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沟通记录;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于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其他。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会议的形式。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审计与风险控制部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认为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七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 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要求对公司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可以对公司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