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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3-01-12


《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下设董事与高管行为监督与纠正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及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2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董事与高管行为监督与纠正委员会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3

第八条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四个月内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记录,对全体董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第八条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四个月内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情况,对全体董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

4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里对董事履职评价情况进行表决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表决通过。

5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董事本人。

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第十三条 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评价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6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告股东大会,并通报董事会、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十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7

第十八条 履职评价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删除该条内容。

8

第十九条 

(二)监事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监事的履职评价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根据需要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第十 

(二)监事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监事的履职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

9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将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第二十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

10

第二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11

第二十 监事会对董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意见作为依据之一,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对公司董事和高管进行考核。

第二十 监事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意见作为依据之一,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考核。

12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组织对监事进行履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及建议通报被考核监事及其推荐单位(如有),由决定其薪酬的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与薪酬发放进行挂钩。

第二十 公司监事会组织对监事进行履职考核。由被考核监事推荐单位(如有)将评价考核结果及薪酬发放进行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