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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09-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各级监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

(四)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宗旨;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内容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运营及企业文化等相关信息;

4.       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5.       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6.       公司文化建设;

7.       股东权力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8.       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且不限于:

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信息,披露信息的审批或审核程序必须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一),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刊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建设管理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诚信义务,其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对外行为的诚信责任等,董事长为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管人员为履行诚信义务的责任主体,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义务。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要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的主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执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高管人员和其它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的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具体职责:

(一)分析研究: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适当邀请投资者、新闻媒体、证券及机构研究员、分析师参加,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管理层;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重大诉讼、重大经营亏损、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接待投资者:以不同形式接待来访的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网络信息平台交流:及时答复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营运、财务、人事等情况,掌握公司的基本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诚实信用、热情耐心;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类常用文稿及信息披露稿。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包括定期安排上述人员参加青海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的培训等。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举行专门的培训学习。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并可视情况适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股东大会也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节 公司网站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不应公布公司未进行披露的信息,以保证全体投资者平等获得信息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yhjf0792@sina.com)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可采取现场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投资者互动平台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通过网络、电话予以答复。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按第九条规定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6.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五节 现场调研

第三十条 公司可视情况需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

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开披露,以便投资者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七节 网络互动平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专人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其他网络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特定对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二)。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以备日后查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二: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

 

 

 

 

 

 

 

 

 

 

 

 

 

 

 

 

附件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XXXX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二: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