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前后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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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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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1 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促进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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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为。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与投资者的交流沟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互相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推动公司更好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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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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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诚信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2.合法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3.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4.保密性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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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3.各级监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 4.机构和其他个人。 |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各级监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 (四)其他机构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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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宗旨;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内容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运营及企业文化等相关信息;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宗旨;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内容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运营及企业文化等相关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力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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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且不限于: 1.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2.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3.媒体采访和报道; 4.电话咨询; 5.网络互动平台; 6.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和电子信箱; 7.现场参观; 8.业绩报告会或说明会; 9.路演或推荐会。 |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且不限于: 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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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 具体承办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执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高管人员和其它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协助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的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执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高管人员和其它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的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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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具体职责: 1、分析研究: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 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
件的披露;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适当邀请投资者、新闻媒体、证券及机构研究员、分析师参加,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管理层; 3、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重大诉讼、重大经营亏损、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4、接待投资者:以不同形式接待来访的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5、网络信息平台交流:及时答复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6、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具体职责: (一)分析研究: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适当邀请投资者、新闻媒体、证券及机构研究员、分析师参加,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管理层;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重大诉讼、重大经营亏损、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接待投资者:以不同形式接待来访的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网络信息平台交流:及时答复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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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投资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熟悉公司营运、财务、人事等情况,掌握公司的基本面情况;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诚实信用、热情耐心; 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类常用文稿及信息披露稿。 |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营运、财务、人事等情况,掌握公司的基本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诚实信用、热情耐心;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类常用文稿及信息披露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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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并可视情况适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并可视情况适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股东大会也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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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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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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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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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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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视情况需要安排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等到公司进行现场调研。 |
第三十条 公司可视情况需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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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开披露,以便投资者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开披露,以便投资者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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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
第三十四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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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