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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公司依法披露前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等;
22.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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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九)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四)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公司依法披露前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等;
(三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三)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四)中国证监、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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