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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2-09-2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与分工,保证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且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本)》、《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与分工,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且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2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提供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八)租入或租出资产;

(九)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十)提供担保;

(十一)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二)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三)签订许可协议;

(十四)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3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项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项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潜在关联人是指:

 1.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项或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项或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2项、第3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公司与第(一)款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4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当及时向公司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5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或进行评估审计。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具备合法合性、必要性和公允性

(三)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或进行评估审计。

6

第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劳务、资产的交易价格。

7

第七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劳务或资产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劳务或资产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六)如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的,按照国家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

8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对产品或原料关联交易,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并将变动情况记录备案。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对市价与成本易随实际情况发生变动的产品或原料关联交易,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并将变动情况记录备案。

9

第九条 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权限

1.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2.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但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3.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二)董事长审批权限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审批决定:

1.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不含) 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5(不含)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

2.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但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3.交易金额高于3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若董事长与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等关联交易由公司总裁审批。

10

第十条 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经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三)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新增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13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14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审查,经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还应对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表决结果的公平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除列席董事会外,还应单独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对报告期内的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是否具备合法性、合性、必要性和公允予以审查,经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还应对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表决结果的公平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除列席董事会外,还应单独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对报告期内的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15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征得证券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述中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征得证券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

16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17

新增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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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新增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适用本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0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21

新增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发生变更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但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2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二)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一)项、第(三)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23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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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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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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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27

新增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28

新增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29

新增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