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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送管理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2-09-2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重大信息内部报送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是指出现第二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送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投资部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是指出现第二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送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2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报送义务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报送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投资部向董事会报送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报送义务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报送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送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3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投资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4

第十条 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十一)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四)项交易提供担保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者累计十二个月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

(一)超过100 万元的赠与或受赠资产;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第(三)—(六)项交易不包括对外提供担保、赠与或受赠资产。

第十条 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一)项交易中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5

新增

第十一条 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者累计十二个月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

(一)超过100万元的赠与或受赠资产;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以上;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 万元。

(七)第十条所述事项中,第(三)项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以及第(四)项交易提供担保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前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无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7

新增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前三项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8

第十三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一)变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9

第十四条  重大风险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三)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四)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及大额核销坏账;

(六)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公开谴责,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十三)措施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四)相关主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 重大风险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0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送,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送,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11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规范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买卖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投资部。若购买行为已发生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投资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规范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买卖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若购买行为已发生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12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投资部向公司董事会报送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送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13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投资部向公司董事会报送重大信息;若因重  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先行通知董事会秘书报送的信息,并随后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的书面材料方可报送公司投资部。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送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先行通知董事会秘书报送的信息,并随后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的书面材料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4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送义务人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投资部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送义务人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重大信息。

15

第三十条 投资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16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投资部报送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17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送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投资部报送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送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8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送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投资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送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情形。

19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补充,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补充,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