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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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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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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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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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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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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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七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
第七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