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评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合法合规性,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相关报告。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七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职工监事。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股东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及监督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由监事会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三、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是监督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做好监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发展战略;
(三)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五)监督检查董事会召集程序、会议通知方式、出席人数、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决议签署等程序合法合规情况,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内容合法合规情况;
(六)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续聘合规性,聘用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以及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并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建议;
(七)接到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调查方案及起诉方案;必要时,可向公司监事会建议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八)对涉嫌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监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于会议召开至少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监督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监督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十九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监督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