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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2-07-13

 

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为公司监事会有效履职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议事规则。

2

第五条 (八)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八)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本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3

第十六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向公司工会提议尽快召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六条  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向公司工会提议尽快召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4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18年8月制定实施的《监事会会议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