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青竞律(非诉)字第(0504)号
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占瑾、安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0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决定于2022年3月29日(星期二)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地点在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19号盐湖海润酒店5楼502会议室。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提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主要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贠红卫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截至2022年3月21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90人(包括现场出席7人,网络投票83人),代表股份3,098,941,4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0405%。其中,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844,861,6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5509%。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特立镁及天石矿业债转股暨增资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98,941,431股,同意3,098,171,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768,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44,861,637股,同意844,092,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9%;反对768,8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2、《关于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子议案如下:
2.01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向关联方中化化肥销售/采购产品》(本项议案关联股东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98,941,431股,同意2,658,12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6%;反对593,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44,861,637股,同意844,267,1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6%;反对593,6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3%;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2.02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公司下属子公司蓝科锂业向蓝科皓宇采购产品》(本议案关联股东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98,941,431股,同意2,345,813,1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44,861,637股,同意844,802,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2.03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根据日常经营业务需要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等银行办理日常结算、各档次的对公存款服务、现金管理业务、国际业务、融资业务、银企互联等业务》(本项议案关联股东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98,941,431股,同意553,919,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4%;反对3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575,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8%。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44,861,637股,同意113,698,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3%;反对3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弃权575,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于见证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负责人:毛尊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