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2022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具有必要性、连续性、合理性,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和金额预计客观、合理,交易事项符合体现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议案提交八届十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认可意见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所不可避免的经营活动,与各关联方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签署的总体框架协议是公允的,能够保证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交易过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原则遵从了公允合理的原则,能够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价格公允,我们同意2022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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