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案例分享(未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鲍某某2016年1月4日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股份)签署《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35,700万元将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洋电子)51%的股权转让给双林股份。该公司承诺,德洋电子2016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8,000万元、12,000万元,如德洋电子未完成业绩承诺,将以现金进行补偿。
2016年、2017年,德洋电子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311.89万元、6,262.90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该公司应当向双林股份支付2016、2017年度业绩补偿款16,824.01万元,抵减双林股份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0,359.30万元,尚需支付业绩补偿款6,464.71万元。
2018年10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91号)显示,该公司应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2,770.01万元、981.78万元,抵减双林股份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0,359.30万元,该公司尚需支付业绩补偿款3,392.49万元。
至本决定出具日,该公司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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