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案例分享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潘某某操纵“天铁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1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潘某某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潘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潘某某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为实施操纵行为,潘某某自行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并通过配资中介董某、王某明配资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共控制并使用“戴某芳”等71个证券账户。其中,操纵“天铁股份”使用31个账户。
二、操纵“天铁股份”情况
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日,潘某某控制使用31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天铁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37,450,465.10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2月22日(共计41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买入9,638,341股,买入成交金额20,609.14万元,卖出696,778股,卖出成交金额1,551.23万元。有16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天铁股份”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9,372,5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43.10%;有5个交易日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4,813,700股。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13.58%,其中有14个交易日超过20%。期间,“天铁股份”股价从15.84元/股上涨至27.71元/股,涨幅74.9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12.60%,偏离62.34个百分点。
2019年2月25日至3月1日(共计5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账户组买入2,126,800股,买入成交金额6,325.49万元,卖出11,068,363股,卖出成交金额29,171.06万元。账户组申卖价不高于买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8,082,112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卖量的43.50%,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23.82%。账户组持有“天铁股份”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20.91%下降为0。期间,“天铁股份”股价从27.71元/股下跌至23.46元/股,跌幅15.3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7.66%,偏离23个百分点。
综上,潘某某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天铁股份”,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天铁股份”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有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2019年1月31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2.14%。
中国证监会认为,潘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潘某某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3,272,994.82元,并处以223,272,994.82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