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董事长、总裁及其他经理层成员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其他必要的授权。
(一)不得越权原则。被授权人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以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严禁越权;
(二)权责对等原则。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董事会对董事长、总裁及其他经理层成员的授权范围应与被授权人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对被授权人授予的权利应保障其能够履行“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
(三)动态调整原则。董事会对董事长、总裁及其他经理层成员的授权事项及权限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董事会可以根据内外部因素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需要,动态调整授权事项及权限;
(四)健全监督原则。公司应统筹公司监事会等各方监督力量,建立系统性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授权与监督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五)效率与制衡原则。授权事项及权限的设置,既要有利于公司日常业务的管理效率的提高,又要体现对被授权人的制衡作用。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予董事长、总裁及其他经理层成员行使。
第六条 董事会对董事长、总裁等其他经理层人员授权方式包括制度授权、专项事务授权。
专项事务授权是指针对制度授权范围以外的特定事项、特殊情况、公司发生的临时性或紧急性事件,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公司治理制度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向董事长、总裁及其他经理层成员所进行的授权。
第七条 董事会进行制度授权或专项事务授权应履行以下授权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对授权事项和权限进行调整或终止授权;董事长、总裁认为必要时,可建议董事会对授权事项和权限进行调整或终止授权。
第十二条 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涉及公司职工利益的,应当事前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相关建议或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反馈,并协助做好该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被授权人有权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应当诚信、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利,并主动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对按照法律法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公司应制定相关专题会议的议事规则等配套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长决策权限及其授权的日常管理。公司办公室负责经理层决策权限及其授权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相抵触的,以前述规定为准,并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