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案例汇编2026-008:三方引流新渠道 合规界限要划清
基本情况
投资者H某是一家证券经营机构的客户,H某称该机构与某金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存在合作关系,在该学校的诱导下, 他于2020年在上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了证券交易账户,同年12月投资者向该学校支付了几千元购买了相关培训课程,随后该学校将H某拉入微信服务群,并不定期在群内推荐ETF基金且指导群员进行操作,但实际购买后不但没有盈利反而造成了约五十万元的亏损。H某向该学校投诉反映后学校仅同意退还其缴纳的购课费,未就亏损部分作出赔偿。H某同时就此事与开户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沟通,机构回复公司与该学校仅有推广其公司交易系统APP的广告宣传合作,并没有其他合作,故不愿承担投资者的亏损。H某不认可,即向12386投诉,认为机构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
案例启示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2023年6月9日发布并施行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证券公司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证券公司审核的材料,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载体名义宣传证券公司业务、代证券公司招揽、服务投资者。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证券公司尤其需要注意完善业务流程,落实《证券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制定严格的渠道引入标准,审核合作方的业务资质如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过往记录等,除合作协议之外,是否会有与合作内容可能存在利益关联的地方,并就相关风险点及时提醒告知客户;二是应对合作平台的业务操作及投放的宣传材料进行实地考察;三是可以通过回访向引流投资者了解该合作机构是否有违规行为,定期对合作平台的合规性进行有效评估;四是应确保引流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例如应避免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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