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案例汇编2026-006:诱导投资者规避适当性要求
基本情况
A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甲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推介过程中,存在引导个别投资者重新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调整评估结果的违规情形。监管部门对A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甲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协会对A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措施,对从业人员甲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措施。
案例启示
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勤勉履行风险匹配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从源头上防范因风险错配而引发投资纠纷或系统风险。募集机构不得诱导或暗示投资者规避适当性审核要求,不得引导投资者通过修改信息、重复测评等不当方式改变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得通过其他提示、暗示、误导等行为干扰测试人员或影响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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